合理低价法投标,这三大风险最要命

配资论坛 阅读:1 2026-04-24 00:17:52 评论:0

<配资论坛>合理低价法投标,这三大风险最要命

第三章评标办法(合理低价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

1 本款细化为:本次评标采用资格后审(合格制)的资格审查方式,双信封开标形式的评审程序,合理低价法的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首先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评审,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评审包括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以及资格评审。评标委员会推荐通过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以及资格评审的投标人,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评审结果,确定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评审的投标人名单。招标人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进行开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进行评审。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评审包括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及综合得分计算。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综合评分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若出现2个或2个以上投标人得分相同时,则评标价低者排序在前;如评标价相同,则投标人信用等级高者排序在前(信用等级以投标截止当日的信用等级为准);如信用等级也相同,则营业执照标明的注册资本金高者排序在前。

2.1.1

2.1.3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A) 不满足下列任一条,投标人不能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形式与响应性评审,其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工期、工程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b、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a、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且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不少于投标有效期;

b、投标人若在投标现场递交投标保证金,必须采用银行保函、银行汇票(若投标人基本开户行在南京,则可递交银行本票,但还必须同时递交银行本票申请单的复印件)形式的投标担保(开具银行保函的银行为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行,汇票或本票应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开出),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向招标人提交了银行保函、汇票或本票的原件,并确保保函、汇票或本票的有效性;

c、投标人若不在投标现场递交投标保证金,则投标保证金可采用电汇、转账的形式,但投标人应确保投标保证金的款项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一次性划拨到招标人指定的账号上。(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且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合理低价法投标,这三大风险最要命,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6)投标人未以联合体形式投标。(7)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1款规定,且按招标文件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了“拟分包项目情况表”。分包应满足投标人须知1.11款及《江苏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

(8)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

(9)未在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以及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电子文件中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10)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11)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2)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3)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项规定。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B) 不满足下列任一条,投标人不能通过投标文件第二信封形式与响应性评审,其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投标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b、己标价工程量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和删减;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报价中的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4)投标报价中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5)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

(6)投标人填写完毕的工程量固化清单未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和运算定义进行修改;工程量固化清单中的投标报价和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一致。

(7)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项规定。

(8)投标文件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它条件。

2.1.2 资格评审标准 不满足下列任一条,投标人不能通过投标文件资格评审,其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1)资质要求:独立企业法人,持有效营业执照,具有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或同时具备公路路基工程和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2)财务要求:根据《江苏省交通运输项目投标企业财务能力评价指标》规定的方法计算,投标人在“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中的“财务能力评价参考得分”不小于60分。(3)业绩要求:2012年1月1日以来(以系统备案的交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独立承担过二级及以上公路工程施工项目(以系统自动生成报表为准),且已交工验收合格。(4)信誉要求:投标人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a.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当天,投标人在最近一次江苏交通项目的信用档案等级评定中被评为A级(含A级暂定)及以上;

b.投标人不存在苏交监察〔2007〕13号文《关于印发的通知》中所述行贿行为而处于被禁止进入江苏省交通工程建设市场期限内;

c.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管理规定(暂行)》的规定,投标人需提供2015年1月1日至今检察机关出具的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记录的查询书面告知函(网上下载或检察院出具,检察院查询时间在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内有效,无行贿犯罪记录的查询书面告知函必须放置于投标文件第一信封证明材料清单内,否则视为缺失)。d.投标人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e.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之前,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5)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要求: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应具有公路工程专业壹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并且已经获得建造师注册证书,2012年1月1日以来(以系统备案的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担任过二级及以上公路工程施工项目的项目经理(含副职,以系统自动生成报表为准);具有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以系统自动生成报表为准);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总工必须具有交通工程系列的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公路、桥梁、交通专业)(技术职称专业以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自动生成投标报表表3中职称专业一栏为准),2012年1月1日以来(以系统备案的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承担过二级及以上公路工程施工项目(职务不限,以系统自动生成报表为准),具有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以系统自动生成报表为准)。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无在岗项目(指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6)其他要求: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根据《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的规定,拟投入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不少于2名,并具有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

(7)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或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2.2.1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评标价:100分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1)评标价的确定:评标价=投标函投标报价。(2)评标价平均值的计算:除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2.4项规定开标现场被宣布为不进入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之外,所有投标人的评标价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价平均值(如果参与评标价平均值计算的有效投标人少于5家(含5家)时,则计算评标价平均值时不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如果参与评标价平均值计算的有效投标人为5家以上10家以下(含10家)时,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10家以上时,去掉两个最高值和两个最低值)。(3)评标基准价的确定:以评标价平均值乘以0.98作为评标基准价。对于开标时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且计算、公布了评标基准价的标段,评标委员会将逐一审查各有效投标的竞争性。如均无竞争性,则否决所有投标,由招标人重新招标。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确认的,明显的恶意报价、严重低于市场行情的报价,按否决投标处理,不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通过第二信封形式和响应性评审的投标人数量发生变化。若第二信封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时发现投标人投标函上的报价与清单汇总表中报价不一致时,视同投标人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报价。

2.2.3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偏差率=100%×(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偏差率保留 两 位小数

条款号 评分因素 评分标准

2.24 评标价 100分评标价得分计算公式示例:

(1)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F﹣偏差率×100×E1;

(2)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F﹢偏差率×100×E2;

其中:F是评标价所占的权重分值,F=100;

E1:是评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1=2;

E2:是评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2=1。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评标委员会首先依据本章第2.1.1、2.1.3款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投标处理,且不再参与资格评审。

2、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2.1.2款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资格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投标处理,且不再参与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开标、评审。3、若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及资格评审的单位不足3家(含3家),则由评标委员会对剩余投标是否具备竞争性进行认定,若评标委员会认定继续进行下一步评审。

4、招标人仅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评审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进行开标。

5、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在评标过程中有影响最终评标结果的不能确定的特殊问题,应在评标意见中记载并提请招标人决定。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侯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2.1.2

2.1.3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资格后审双信封开标评审程序_合理低价法的风险主要是_合理低价法评标办法

评标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

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2.2.4评分标准

评标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投标处理。(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2 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合理低价法的风险主要是,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3 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3.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4.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即评标价得分)。

3.4.2 投标人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4.3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5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5.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5.2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6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6.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6.2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6.3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6.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7 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3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4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8 评标结果

3.8.1除第一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8.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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