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四十九条:债务人可向受让人主张抵销的情形及相关案例

配资论坛 阅读:98 2025-06-06 00:04:03 评论:0

<配资论坛>第五百四十九条:债务人可向受让人主张抵销的情形及相关案例

第五百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转让后可以抵销权的案例,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相关案例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九条抵销_债权转让后可以抵销权的案例_债权转让通知抵销

2019年3月份,A公司与B公司签订《汽车零部件和材料采购通则》和《配套零部件质量保证协议》约定由B公司作为A公司的配件供应商,双方就彼此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2021年1月8日,B公司向A公司出具《企业询证函》一份,双方复核账目,A公司确认截止到2021年1月8日,账目欠款为.6元,并加盖了A公司的财务专用章。2021年1月27日,B公司将对A公司的.60元债权转让给甲,并将转让通知送达给了A公司。之后甲与A公司之间就债权债务的数额发生争议,A公司主张,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扣除其对B公司的索赔金,双方诉至法院。

律师解析

依照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本案中,A公司对债权转让事宜已明知,故应视为已经将案涉债权转让事宜通知到A公司。对于债权数额,甲提交的《企业征询函》可以证明截止至2021年1月8日A公司尚未给付的B公司货款.6元。A公司主张,依照其与B公司约定,对于A公司主张的应该扣除的2021年4月17日索赔数额431.7元和2021年8月18日索赔数额400.5元,依照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配套零部件质量保证协议》约定,“甲方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乙方发出《质量索赔函》,乙方应及时对索赔问题实施和索赔依据进行确认。超过三个工作日没有回复,甲方视同乙方已经认可。”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第五百四十九条:债务人可向受让人主张抵销的情形及相关案例,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的。”因A公司主张的索赔款处理与B公司有明确规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对此,应在甲主张债权数额中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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